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臨高分局關于送達《催告書》的公告
下列當事人:
本機關認為你(單位)連續(xù)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(詳見附表)的行為,違反了《海南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 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第九條第一款、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。依據《條例》第二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責令你(單位)補繳所欠通行附加費、滯納金并處以罰款。本機關已向你(單位)依法送達了《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》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告知你(單位)責令補繳及處罰的內容及事實、理由、依據,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復議、訴訟等權利。對此,你(單位)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決定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五十四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已向你(單位)郵寄了《催告書》,但因你(單位)未簽收等原因導致無法郵寄送達。現參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五條的規(guī)定向你(單位)公告送達《催告書》,并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。本《催告書》自發(fā)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,即視為送達。限你(單位)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0日內到本機關繳交通行附加費、滯納金、罰款。
限下列當事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按照《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》、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要求,到本機關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、罰款和加處罰款(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計算)。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,本機關將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四十六條、第五十三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的規(guī)定,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(zhí)行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》第三十六條的規(guī)定,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,如你(單位)人對本機關催告內容有異議,可于收到本催告書10日內到本機關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證據材料,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,并將視你(單位)的具體情況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、《海南經濟特區(qū)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》等規(guī)定作出處理決定。
附: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臨高分局聯(lián)系地址:海南省臨高縣臨城鎮(zhèn)解放路169號,聯(lián)系電話:0898-28285209。
溫馨提示:以上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、違法行為當事人如通過匯款的方式繳納通行附加費、滯納金和罰款,請在用途欄中備注車牌號、車輛所有人、噸位,便于本單位收繳入庫處理。
特此公告
海南省交通規(guī)費征稽局臨高分局
2024年9月28日
責任編輯:吉訓偵新海南手機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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